日照自主创业每月1100元生活补贴申请细则(关于印发《日照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照自主创业每月1100元生活补贴申请细则(关于印发《日照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2张

日人社发〔2022〕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功能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日照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功能区可根据实际,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及本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针对重点行业、企业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日照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支持青年人才集聚发展的九条措施》(日办字〔2022〕11号),切实做好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博士后科研经费)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范围

2022年1月1日(含)后,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到我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保的择业期(毕业三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1.对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由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2.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省属驻日照高校、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要求的中央省属驻日照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

3.对我市企业、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要求的中央省属驻日照企业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400元、1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

4.对自主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补贴。

以上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申领程序

(一)无形认证。符合《关于建立青年人才补贴“政策找人”“无形认证”工作机制的通知》(日人社函〔2021〕104号)规定的青年人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日照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系统核实青年人才相关信息,不需本人提交申请材料,直接将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个人申请。1.申请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入“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板块(http://58.59.43.44:9001/wsrcbtApp/index),注册后提交申请材料。2.省属驻日照高校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校人事处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提供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领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科研经费、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扫描件;

2.身份证扫描件;

3.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

4.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的进站备案证明扫描件。

(二)青年人才申领生活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扫描件;

2.身份证扫描件;

3.毕业证、学位证扫描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扫描件;到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已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就业报到证》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执业许可证)、完税凭证扫描件。

(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领生活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扫描件;

2.身份证扫描件;

3.毕业证扫描件,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所创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5.所创办单位纳税证明扫描件。

五、管理措施

1.本细则所指企业,须为在日照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济和社会中介组织。

2.市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省属驻日照高校,山东省港口集团驻日照公司、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日照机场有限公司、山东体育频道发展有限公司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单位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补贴由单位纳税地同级财政承担;单位多地缴纳税费的,以单位税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确认受理归属。

3.《日照市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办法》(日人社规〔2019〕2号)不再执行。符合该办法规定并已享受补贴的青年人才,补贴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自《关于支持青年人才集聚发展的九条措施》(日办字〔2022〕11号)印发之月起分别提高到每月1500元、1000元。补贴申领时间累计期满36个月为止。

4.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建设高校,以申请人毕业年度全球TOP200(QS)高校和国家教育部公布实施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为准,毕业当年度暂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公布名单为准。

5.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企业进行审核申报(须以实际用工企业税收收入缴纳地确认受理审核归属),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人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6.归国留学人员的择业期,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起算,为期三年。 

六、监督管理

1.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下个月起,相关补贴不再发放:

(1)进站(基地)博士后中止合作,离开设站(基地)单位的;

(2)博士研究生进入国家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的;

(3)硕士研究生、全球TOP200(QS)高校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4)停缴社会保险的;

(5)调离我市的;

(6)其他原因不宜再发放补贴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享受补贴人员所在单位应在5日内报告核拨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骗取的补贴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相关人员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制定处理方案。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博士后科研经费、生活补贴申请表

               2.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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